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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潜仙最新目标定位

天门聚焦 昨天 12:47 阅读 7652 回复 16
全会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强调要在历届市委、市政府打下的坚实基础上,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以贯之抓落实。提出了“跨越赶超、争先进位、建成示范”的总体要求和“打造江汉平原明珠城市,建成区域工业商贸中心、区域交通物流中心、区域文化旅游中心、区域医疗救治中心、区域优质教育中心”的功能定位,并明确了今后三年的奋斗目标:到2026年,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做法,打造江汉平原明珠城市迈出坚实步伐,区域工业商贸中心、交通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中心、医疗救治中心、优质教育中心功能全面提升,全国百强县位次明显前移。潜江锚定省委赋予的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的政治使命,对标提出“一城三基地”示范定位,即:打造江汉平原水乡园林精致之城、全国虾—稻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国家级绿色化工循环发展示范基地、华中地区战略能源储备应用基地。要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以强县工程为抓手,以共同缔造为方法,以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区建设成势见效。要奋进新千亿,厚植新优势,进一步优化城镇体系格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全力打造链接武汉与宜荆荆两大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和江汉平原人居环境典范城市。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董监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发文的用意更多在于让老百姓“听别人的故事,从中吸取教训或经验”  。关于我是怎么被马某兵拉伤并走上举报这条路的。我知道,在天门这种小地方,碰到类似的事,最快捷便利的办法,就是上门闹影响他生意,何况他三间大门面门庭若市。弊端在于纵容不法分子导致家乡发展永远止步不前。        因为伤势严重,我第一时间前往武汉就医。马某兵等人不闻不问,直到在他得知我知道他在我前一个月致人截肢过,并多次伤人被告,才突然赔礼道歉,并转款5千医疗费,并恳求我用医保住院。但是医保必须写明是自己受伤,他是个极其狡猾的人,我们拒绝。接着他提出四万五买断,不同意就打官司。我们咨询医生,说医药费至少十万,且盂唇损伤很难恢复,医生嘱咐我们千万别买断。我们既没有跟他讨价还价,也没有再上门找他。这个时候也怀疑他是非法行医,心想,法治社会,那就依法依规走法律程序吧。继而向卫健委举报,才得知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郑某父亲郑某爽挂证在该店。但是我需要一纸证明他非法行医的处罚决定书,才能进行我的官司。所以,即便他们自己查自己,这也是一条必经之路。通过向多个市领导反映,他们终于象征意义处罚了他两万,并且称该店为挂证的郑某爽所开。至于该怎么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巜中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但是他们在处罚决定书上面并没有写明拉伤我,只说对我进行过非法治疗。拉伤和拉过两者在划分责任方面天壤之别。何况上面连拉过都没有写明(当时我是没法看到对方笔录的)。多方咨询,得知笔录对我的重要性,于是我拨打办案人员蒋某电话,他说笔录中马某兵肯定承认拉伤我啊,不然怎么罚款呢。这一点放下心来。但是依据行政处罚书,我只能主要告郑某爽,而郑某户口本上仅夫妻二人,且都是八十多岁高龄。名下既无房产也没存款,那我告了个寂寞。那基于这个底线,只能继续举报啊。很快天门纪委介入,并信誓旦旦承诺解决,前提是不许在任何平台发布文章和视频。于是我就等啊等,等到纪委有一天告诉我,他们也无能为力。等到官司临期,并看到笔录全部造假。     这件事不管走向何方,马某兵不需要承担一分钱也不需要停业,因为他手上有太多要挟政府的东西。
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现房屋实际用途与广告宣传的公寓性质不符并继续签订合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购房者还能否以房屋性质与宣传不符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2019年3月31日,杨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务办公、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务办公使用……”等内容。甲公司在前期宣传以及广告页中均称该商品房为公寓性质,同时在宣传页底部以小字号注明:“本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双方买卖的权利以最终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广告进行修改的权利。” 2022年7月30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万元。杨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房屋差价暂定5万元、支付水费、电费、取暖费的差价损失暂定1万元。甲公司辩称,广告宣传在先,双方签订合同行为在后,甲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杨某对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无异议,并且签字认可,杨某对房屋的商务办公性质是明知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作出欺诈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进行了隐瞒或提供了虚假情况;第二,对方当事人因欺诈方的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第三,存在因欺诈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在其宣传册中将明确规划为商务办公的住房,宣传为具有居住和办公双重功能的公寓,显然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甲公司的该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可能会因触犯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处以行政处罚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处罚虚假广告的行为本身。虚假广告面对的系不特定人群,故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否发生误解为认定要件之一。而合同欺诈,则应以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是否在审慎对待合同时仍会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为要件。所谓错误认识,即内心真实意思与外在客观事实不符的认识。按杨某的主张,其错误认识即因甲公司的欺诈,使其将规划为商务办公的涉案房屋,错误的认识为公寓,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的行为与其购买公寓的合同目的相偏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欺诈事实的认定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该标准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此处的欺诈,并非仅指单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还包括因该行为导致相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系对欺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全要件的举证责任规定。甲公司在宣传中对涉案房屋非规划为公寓的事实进行了隐瞒,但同时也对涉案房屋的办公功能进行了宣传。从杨某对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也存在购买该项目房屋后实际即用于办公使用的情况。杨某自认签订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涉案房屋仅能用作商务办公使用的合同条款提出了异议。此表明,其已经注意到了作为双方最终权利义务约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性质为商务办公,且知晓商务办公与公寓的区别。相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要约邀请,正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显然更强,杨某负有审慎签订合同的义务。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合同约定的房屋性质并提出了异议后,并未终止合同的签订,而是选择继续签约。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其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基于甲公司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错误意识表示。杨某要求甲公司承担房屋差价损失及水电费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需说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本案仅处理双方因房屋性质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甲公司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配置向杨某交付了涉案房屋。杨某在本案中并未以房屋装饰装修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杨某称涉案房屋电容量不足,但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的规范标准,公寓房屋单位面积的用电指标低于办公建筑的该指标要求。如甲公司提供的办公建筑单位用电标准低于上述标准,以及该房屋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应由双方另行解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地产对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地产关系国计民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近年来,商品房交易市场活跃,伴随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当房屋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时,出卖方为了吸引更多的买方、增加磋商的机会,往往会对于商品进行包装、宣传。而出卖方的包装行为,有可能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在买方以出卖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重要的是厘清行政处罚与民事担责的关系。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必然致使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应当对于自己所宣传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甲公司虚假宣传涉案房产所属的房产信息,该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因触犯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处以行政处罚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广告面对的系不特定人群,故其以相关公众尽到一般注意后是否发生误解为认定要件之一。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处罚虚假广告的行为本身,而判断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本案中杨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当审查甲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即以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是否在审慎对待合同时仍会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来源:天门住保
在数字化与老龄化叠加的时代背景下,以“60后”为代表的大龄劳动者在适应新技术和线上办公操作流程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大龄员工不会线上请假而被以旷工为由开除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法院查明,辛某今年59周岁,于2012年5月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  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如无请假流程而自行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电脑操作流程的辛某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20日,公司予以批准。  待辛某已经开始休假后的1月11日,公司发出《春节放假公告》,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27日放假,1月28日、29日因调休正常上班。  到春节假期后的1月28日早上,因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辛某所在车间代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当天晚上,辛某给代组长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主管来电时称其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请假。  尽管辛某已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请假,但公司并未告知准假与否,且在1月31日以辛某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辛某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辛某的请求。  某配件公司不服,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解除与被告辛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公司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辛某赔偿金109997.8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辛某不存在旷工主观意图,依据现有事实也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旷工。  仅依据辛某违规请假的行为,不足以对某配件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亦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信赖基础彻底丧失且无法修复致客观上无法维系劳动关系,由此辛某违规请假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某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其未能及时完成请假审批流程不应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后果,某配件公司据此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合同显失妥当,实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辛某由此主张某配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应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老龄化与数字化相向而行,欣欣向荣的数字社会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帮助老年群体更好融入数字社会,让老年群体在数字化时代“养老”变“享老”。  苏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苏州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介绍,本案中,辛某并无故意旷工的主观意图,其在申请年休假期间与某配件公司此后公告的春节放假期间存在部分重合,虽辛某单方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且未就年休假顺延与某配件公司协商一致,但辛某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告知具体情况。  经查明,某配件公司在执行请假制度时存在补请假情形。辛某据此主张其在返岗后补请假系劳动者基于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形成的预期判断,不应于事后采取过于苛责的评价。辛某作为某配件公司工作十余年且年龄较大的老员工,在双方劳动争议发生时距离退休年龄仅余两年,用人单位在解除与辛某劳动关系时更加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辛某此前虽通过在线方式申请请假审批流程,但因年龄较大均系在他人协助下完成。辛某虽未在规定期间内根据规章制度要求提请并完成线上请假审批流程,但在辛某对年休假顺延理解存在偏差且向车间主管提出不会线上操作需返岗后补请假手续的前提下,某配件公司既未强调请假的形式要件,也未对辛某申请作出准假与否及相应天数的明确回复。  “在数字化、老龄化叠加的用工趋势下,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给予年龄较大的老员工适老的人文关怀。”沈军芳表示。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给予年龄较大的老员工适老的人文关怀,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更加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不应过于苛责,应充分考虑年老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是否造成双方之间信赖基础彻底丧失且无法修复致客观上无法维系劳动关系等因素,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径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据此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并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天门司法
各位居民: 天门市城镇居民、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申报工作开始了,现将申报所需资料和流程公告如下:申报时间:每年5月31日截止。申报条件:1、天门市城镇无业居民、市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在编的独生子女父母。2、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3、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提交资料:1、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居民、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申请表》。2、申请人当年打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人本人1寸免冠照1张。5、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或丧偶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再婚的,需要提供原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现结婚证)。7、银行卡(申请人提供退休工资卡或低保等待遇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没有则需提供邮政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注意事项:1、原籍天门市,户籍迁移外省市的,一般在现户籍地领取待遇。2、税务、邮政、盐业、石油、保险、银行、电力、广电网络、移动通讯、烟草等中央或省属行业的正式职工,由本单位发放奖励金。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带所需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报办理。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2024年3月25日
      今年是我被马某兵拉伤的第四个年头,也是我举报的第三年。很遗憾,不但没有任何结果,反而在马某兵眼里,在政府部门眼里,他成了窦娥之冤。就因为我害的马某兵生意不如从前。可是纪委许书记分明在很久以前,约见我和卫健委科长周某,以及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吴某,义愤填膺的说天门不允许有非法行医。分明纪委对我以及我领导说,能抓到马某兵现行就好了。于是,我们都信了。终于又抓到他了。并提交给了纪委领导,同时在市委专属版向卫健委反映,可是,没几日。张某再次出具未发现,并拍现场视频。这样“应发现,未发现” 套路屡试不爽。并且也不属于纪委管,那么归谁管呢?      我自费医治的十八万,也在最后期限之前提起了诉讼,因为住院期间在上班时间拨打办案人员蒋某电话确认过,马某兵在笔录中是否承认拉伤过我。蒋某笃定的说,承认拉伤过。所以我从来没有怀疑官司会输,只管替天行道。直到前几天我看到了那些造假的笔录,叹为观止。可是马某兵笔录中只是帮我轻轻按摩了一下。与事实和证据完全不符,并且附有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郑某父亲的假处方。而这些假笔录导致我官司全盘皆输。这样赤裸裸的造假,居然也不在纪委业务范围之内。 并且这份笔录很早以前纪委已获悉。      我拍到的马某兵姐姐无比清晰的针灸视频,理应接受行政处罚。经过公安人脸比对,纪委肖书记对我和我领导说,由于我像素低,比对率百分之七十。剩余要自己承认,对方据不承认。不了了之......
3月21日下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道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S213天门城区段快速化设计方案。据了解,S213东环线项目起于沿江高铁,止于武天高速天门南互通,全长13.4公里。该项目是联动城区各功能组团、实现城区交通与对外交通快速转换的重要通道,是联动城区外围乡镇、引流过境交通、带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通道,是联通沿江高铁和武天高速的交通集疏运通道。会上,设计单位就项目设计方案作了汇报,与会市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优化提升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纪道清指出,交通运输体系作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强基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S213天门城区段快速化改造工程,是建设“一城五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凝聚工作合力,以高质量项目建设为天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交通保障。纪道清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在维持项目既定线路走向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城市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规划等,加强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谋划,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推进效率,为天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留足空间。要进一步维护好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结合工作实际,规范招投标程序,切实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安全稳定有序推进。要严格执行快速化通道标准,对实施项目和设计方案充分论证,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要把握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内畅外联、快捷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我市打造区域交通物流中心提供重要支撑。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高文博,副市长杨寒出席会议
附件: “天门新区”规划选址初步方案 (征求意见稿)        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和“一年启动、两年建设、三年见效”的工作节奏启动天门新区建设,补足城市功能,增强城市动力,打响城市品牌,推动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开展了天门新区选址论证等前期工作,完成《“天门新区”规划选址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内容如下:一、“天门新区”规划选址背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大中城市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湖北省委提出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县城“双集中”发展和实施“强县工程”建设,找准实施强县工程的切入点,着力提升县城建设质量、功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吸引外出务工回流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到县城安家落户,促进县城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增强县城吸引力、集聚力。2024年1月10日,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相关要求,提出规划启动“天门新区”建设,作为天门市就地城镇化“三个十万工程”(10万农村人口进城、10万学生进城、10万产业工人进城)的承载平台。二、“天门新区”规划必要性“天门新区”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四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将作为天门市“就地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区、“双集中”发展的示范区、“强县工程”举措的先行区,对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天门新区”规划主导功能1.“天门新区”产业发展体系“天门新区”规划形成“一主三副”产业体系,“一主”为支撑天门市“服装、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第二产业发展的支撑性生产服务业;“三副”为体育文化延伸性产业、文化商业、金融业。2.“天门新区”功能发展体系“天门新区”规划形成“五大主导功能、两大支撑功能”,“五大主导功能”为商务金融、体育会展、文化创意、创新服务和总部经济功能,“两大支撑功能”为生态居住和配套服务功能。四、“天门新区”建设时序和实施计划按照“一年启动、两年建设、三年见效”总目标,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分为“近、中、远”期进行分期实施建设,近期在3年内基本建成。五、“天门新区”规划选址方案“天门新区”规划选址总体原则为:结合集中大规模存量可开发建设用地,在南部经济开发区内的“东、中、西”三个方位各选一个片区进行规划选址论证。具体选址方案如下:方案一:樊店片区地块位于天门经济开发区中部,具体位于天仙大道以北,杨家新沟以南,科实路以西,义乌路以东。总用地约188.0公顷(2820亩),其中可开发用地约164.0公顷(2460亩)。方案二:陈方片区地块位于天门经济开发区东北部,具体位于杨家新沟以北,河山干渠以南,天门河以西,三乡路以东。后续结合实际建设需求,可向东和北扩展用地范围,以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本次范围总用地约339.3公顷(5090亩),其中可开发用地约241.7公顷(3626亩),包含未来可调整一般耕地992亩,不包含基本农田。方案二(推荐方案)方案三:朱店片区地块位于天门经济开发区西部,具体位于杨家新沟南侧,龙嘴河北侧,状元路西侧,许广高速路东侧。总用地约248.5公顷(3728亩),全为可开发用地。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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