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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你局《关于申请审批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项目代码:2306-429004-04-01-836154)位于仙桃市及天门市,主要任务为改善汉江泽口段河床下切对通顺河流域的不利影响,恢复泽口灌区供水保障程度,同时向干线沿线的天门市二水厂供水,并兼顾通顺河生态补水和罗汉寺闸关闸期间适时向汉北河流域应急生态供水,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促进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工程以兴隆水库为水源,新建自流输水管道,于深江新闸后入通顺河,引水干线全长 40.1 公里,设分水口 2 处,天南长渠应急分水口和天门二水厂分水口。工程从兴隆水库多年平均引水量 4.074 亿立方米,其中农业供水量 2.869 亿立方米、天门市二水厂供水量 0.645 亿立方米、基本生态供水量0.560 亿立方米;输水干线设计流量 50 立方米/秒,出水口、天门二水厂分水口、天南长渠应急分水口设计流量分别为 32.5 立方米/秒、2.5 立方米/秒、30 立方米/秒。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出水口、输水管道、检修放空阀井、调压塔及管道沿线各类阀井建筑物等。    项目符合《湖北省“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该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该工程多年平均引水量占兴隆坝址处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约 1.3%,在兴隆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取水后将造成兴隆坝下至泽口河段水资源量有所减少。项目新增通顺河流域基本生态补水,其他受水区分配水量不变,天门市二水厂现有取水口替换至引隆补水工程取水口,泽口灌区由引隆补水工程自流引水弥补现泽口闸引水能力的不足,可以提高受水区用水保障率。工程取水将对坝下水体自净能力和下游河道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兴隆水库水质为Ⅱ类,优于受水区输水河渠现状水质,供水后不会对受水区输水河渠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受水区退水可能会对退水河渠水质造成不利影响。项目汉江穿越段以盾构方式穿越仙桃市郑场镇马垸中心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陆生生态环境影响。工程生态影响主要为临时和永久占地造成的植被破坏、动物栖息及生存环境的改变,土方开挖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机械、人员活动对动物栖息地的影响。(三)水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涉水施工将造成周边局部水体扰动,悬浮物浓度增加,对附近水域的浮游生物、底栖动物、水生维管束植物产生一定的影响。运营期引水后,兴隆枢纽水库及坝下河段水位存在一定降幅,水文情势变化将对兴隆枢纽水库及坝下河段水生生态产生一定影响;通顺河水量增加,水位提升,水域面积扩大,对通顺河水生生态有所改善。工程进水渠与库区衔接段的抛石护岸施工涉及汉江沙洋段长吻鮠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工程施工可能对保护区鱼类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四)其他影响。项目施工、运营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一)优化引水过程。协调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该工程及沿线水库、闸阀等联合调度机制,强化汉江、通顺河上下游水资源的联合配置及调度,确保兴隆水库下泄生态流量。(二)加强水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涉水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施工排水应经处理达标,严禁向周边Ⅱ类及以上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体排放。配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实施《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9-2030),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加强隧洞施工地下水监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强化隧洞的防渗处理和衬砌,采取“堵截排”综合措施,减少地下水涌水量。隧洞涌水和基坑排水经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防止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生态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路线及工程设计。合理布置施工便道、施工营地等施工场地和大临设施,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施工作业范围,优化项目土石方调配方案,充分利用工程弃方,施工结束后做好施工迹地恢复工作。(四)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在汉江、天南长渠、通顺河涉水作业施工区段开展水生生境修复,生态护岸建设。在通顺河和天南长渠实施底栖动物增殖放流、在汉江沙洋段开展鱼类增殖放流、设置拦鱼设施、加强渔政管理。(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应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水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水质监测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出现水质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七)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完善、优化和细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将完善、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防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实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请仙桃市、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4 月 16 日     不管该项目工程的上马对天门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想问的是该项目工程涉及我市且主要工程都建在我市。市民是否有参与发表对该项目环评意见的权利与义务?该环评在获批前为何在我市主流媒体与网站没有该环评二次意见参与链接及环评报批前意见参与链接?
在天门市购买新车符合条件就能享受购车优惠!补贴最高优惠10000元 2024年1月23日起至6月5日1、实行购车补贴对于活动期间在天门市购买5座及以上非营运乘用车,且初次申领号牌,并在本地购买保险、开票、上牌的个人购车者,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车。对于4月11日起在天门市购买4座非营运乘用车,且初次申领号牌,并在本地购买保险、开票、上牌的个人购车者,给予购车价5%的补贴。2、给予贷款补贴对活动期间在市内金融机构贷款购车,按贷款金额给予贷款补贴。贷款1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000元现金补贴;贷款1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现金补贴。3、优惠车辆保险参与活动的车辆在授权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除享受保险行业正常优惠外,4座车辆每年享受商业险优惠500元,5座及以上车辆每年享受商业险优惠1000元,连续享受两年。4、购车通信补贴参与活动的车主,若全家通信消费达到111元,除通信正常优惠外,签约在网24月,可享现金补贴1000元。5、鼓励以旧换新在活动期间参与以旧换新的车辆同样享受以上促销优惠。1、办理保险优惠购车人凭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车辆的发票在参与活动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可享受相应的商业险优惠,连续享受两年。2、通信补贴包对活动期间购车的车主,联通公司给予通信现金补贴,车主用户除享受通信产品优惠外,还可享受现金补贴1000元。3、申领购车补贴购车人凭相关资料(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打印件、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汽车促消费兑现窗口现场办理,审核通过后,现场发放购车补贴。办理地点: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汽车促消费兑现窗口(官侨路接官农贸大市场东50米)4、申领贷款补贴购车人凭本市金融机构贷款购车的支付放贷通知书申领购车贷款补贴,审核通过后,现场发放补贴。办理地点: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汽车促消费兑现窗口(官侨路接官农贸大市场东50米)1、本次汽车促消费活动,从2024年1月23日开始至6月5日截止(优惠申领以购车发票开具时间为准),6月15日前申领各项补贴,过期作废。2、本次活动限定购买时间、开票地点、上牌地点、补贴申报时间,请消费者购买前仔细核实所要购买的商家是否在天门市本地注册并可以开具本地发票,避免因不实信息,损害消费者权益。3、各汽车销售企业承诺明码标价,如存在强制推销保险、捆绑收取金融服务费、强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行为,经核实,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4、参与活动的保险公司承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费测算,如存在故意抬高或恶意降低保费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核实,取消其承保资格。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政策咨询电话:0728-5226021消费者维权电话:12315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胡翠兰)在湖北,购车“订金”“定金”七日无理由退款有了标准化的操作规程。4月16日,我省率先发布《湖北省“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服务指引》。 该《服务指引》明确,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是指消费者在线上线下支付购车意向金、诚意金、预付金等预付性质的款项以及定金后,可以按照经营者承诺的时限申请退订(定)金,且无需说明理由,承诺的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退订(定)承诺的汽车商品范围应属常规汽车商品,消费者订购个性化定制汽车商品,或主动放弃该服务,则不享受相关服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应当建立属地“购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凌分析,该服务指引兼顾了汽车销售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落实退订(定)政策,优化售后服务,能消除消费者购车下定的后顾之忧,实现买卖双方共赢,服务消费品以旧换新,增强大宗消费动能;另一方面,越来越多汽车销售商加入无理由退订(定)服务,能够倒逼经营主体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口碑,促进汽车消费市场良性循环。去年11月,我省在黄石试点推广汽车七日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服务,今年3月在武汉市洪山区、经开区等地推广。目前,已有多位湖北消费者享受到了无理由退订(定)服务。目前全省共有110家汽车销售门店参与活动。年内,这项服务将推广至全省。
受委托,我公司将在中拍平台(paimai.caa123.org.cn)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及拍卖时间:标的1:罚没物品一批(白酒、红酒),详见《拍卖清单》,拍卖时间2024年5月7日9时,竞买保证金1万元(可参与罚没物品所有标的竞买)。标的2:存放于竟陵人民大道1号院内报废的车棚构建及伸缩门,重约8460kg,起拍价19892元,拍卖时间2024年4月29日10时,竞买保证金1万元。二、标的物展示时间:标的1于2024年4月29日—4月30日工作时段,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展示;标的2于2024年4月25日-26日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展示。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日前一日17时前自行登录中拍平台 paimai.caa123.org.cn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报名,持注册人身份证明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1万元(以到账为准),获取拍卖资料,签署拍卖文件,取得竞买资格。四、特别说明:1、标的1的竞买人请于2024年4月28日17时前与本公司人员预约看样,在展示日由本公司人员引领进入展示厅查看标的物,没有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预约的,视为放弃现场查看标的物。2、标的1没有进行真伪鉴定,按现状拍卖,委托人及本公司不对标的物提供真伪承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认可标的物现状。公司账户:湖北金升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天门中心支行1809024809020000128联系人:孙先生13886994639公司地址:天门市竟陵中街3号湖北金升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2日
服装产业是天门市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电商平台功能日趋完备,天门电商服装也火爆出圈,圈粉海内外。但在生产经营中,不少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更有少数商家出现“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擦亮“中国服装电商产业示范基地”这张名片,天门法院聚焦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发布典型案例,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知晓度,净化服装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天门市服装产业良性发展。福建某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依法注册“鸿星尔克”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该品牌服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9月,体育用品公司经调查发现,杨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服装,其中一款服装名称、链接标题、关键词和介绍处均标有“鸿星尔克”商标标识字样,售价38.8元,已售超500件。体育用品公司遂对杨某店铺显示内容进行公证取证,并购买了该产品,后诉至天门法院。杨某在其销售的商品标题链接处、商品详情处及产品上均突出使用体育用品公司注册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该商标的商品存在关联,杨某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易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体育用品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天门法院结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杨某赔偿体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判决后,体育用品公司和杨某均服从判决。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网店经营者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描述自己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制的侵权行为。法官提醒,经营者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多方审查所售商品的来源及其所附着权利的情况。同时,在推介宣传相关商品时,应杜绝直接采取“拿来主义”攀附名牌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才是经营之本。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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