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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你局《关于申请审批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项目代码:2306-429004-04-01-836154)位于仙桃市及天门市,主要任务为改善汉江泽口段河床下切对通顺河流域的不利影响,恢复泽口灌区供水保障程度,同时向干线沿线的天门市二水厂供水,并兼顾通顺河生态补水和罗汉寺闸关闸期间适时向汉北河流域应急生态供水,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促进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工程以兴隆水库为水源,新建自流输水管道,于深江新闸后入通顺河,引水干线全长 40.1 公里,设分水口 2 处,天南长渠应急分水口和天门二水厂分水口。工程从兴隆水库多年平均引水量 4.074 亿立方米,其中农业供水量 2.869 亿立方米、天门市二水厂供水量 0.645 亿立方米、基本生态供水量0.560 亿立方米;输水干线设计流量 50 立方米/秒,出水口、天门二水厂分水口、天南长渠应急分水口设计流量分别为 32.5 立方米/秒、2.5 立方米/秒、30 立方米/秒。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进出水口、输水管道、检修放空阀井、调压塔及管道沿线各类阀井建筑物等。    项目符合《湖北省“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后,该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该工程多年平均引水量占兴隆坝址处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约 1.3%,在兴隆水库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取水后将造成兴隆坝下至泽口河段水资源量有所减少。项目新增通顺河流域基本生态补水,其他受水区分配水量不变,天门市二水厂现有取水口替换至引隆补水工程取水口,泽口灌区由引隆补水工程自流引水弥补现泽口闸引水能力的不足,可以提高受水区用水保障率。工程取水将对坝下水体自净能力和下游河道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兴隆水库水质为Ⅱ类,优于受水区输水河渠现状水质,供水后不会对受水区输水河渠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受水区退水可能会对退水河渠水质造成不利影响。项目汉江穿越段以盾构方式穿越仙桃市郑场镇马垸中心水厂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陆生生态环境影响。工程生态影响主要为临时和永久占地造成的植被破坏、动物栖息及生存环境的改变,土方开挖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机械、人员活动对动物栖息地的影响。(三)水生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涉水施工将造成周边局部水体扰动,悬浮物浓度增加,对附近水域的浮游生物、底栖动物、水生维管束植物产生一定的影响。运营期引水后,兴隆枢纽水库及坝下河段水位存在一定降幅,水文情势变化将对兴隆枢纽水库及坝下河段水生生态产生一定影响;通顺河水量增加,水位提升,水域面积扩大,对通顺河水生生态有所改善。工程进水渠与库区衔接段的抛石护岸施工涉及汉江沙洋段长吻鮠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工程施工可能对保护区鱼类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四)其他影响。项目施工、运营产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项目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一)优化引水过程。协调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该工程及沿线水库、闸阀等联合调度机制,强化汉江、通顺河上下游水资源的联合配置及调度,确保兴隆水库下泄生态流量。(二)加强水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涉水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施工。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施工排水应经处理达标,严禁向周边Ⅱ类及以上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体排放。配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实施《湖北省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引隆补水工程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9-2030),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加强隧洞施工地下水监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强化隧洞的防渗处理和衬砌,采取“堵截排”综合措施,减少地下水涌水量。隧洞涌水和基坑排水经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防止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生态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路线及工程设计。合理布置施工便道、施工营地等施工场地和大临设施,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施工作业范围,优化项目土石方调配方案,充分利用工程弃方,施工结束后做好施工迹地恢复工作。(四)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在汉江、天南长渠、通顺河涉水作业施工区段开展水生生境修复,生态护岸建设。在通顺河和天南长渠实施底栖动物增殖放流、在汉江沙洋段开展鱼类增殖放流、设置拦鱼设施、加强渔政管理。(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应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水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水质监测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出现水质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七)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完善、优化和细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将完善、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四、你局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防治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实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请仙桃市、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4 月 16 日     不管该项目工程的上马对天门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想问的是该项目工程涉及我市且主要工程都建在我市。市民是否有参与发表对该项目环评意见的权利与义务?该环评在获批前为何在我市主流媒体与网站没有该环评二次意见参与链接及环评报批前意见参与链接?
作为中华老字号品牌,云南白药牙膏拥有广泛的市场美誉度。当你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随手抄起了熟悉的“云南白药”牙膏时,却发现它叫云南中药?仅一字之差,作为销售方,销售侵权产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请看案例!2024年2月,唐某、黄某、谢某三人的店里都销售着一款叫作“云南中药”的牙膏,却突然被告知自己侵权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创新性企业,系“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历经60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云南白药”商标在中国及全球多个地区具有极高的声誉及知名度,并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白药”牙膏作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点产品,以其较高的科技含量及改善牙周健康等作用获得了消费者的喜爱。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分别于2005年、2008年、2010年被核定用于“云南白药”牙膏,现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经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唐某、黄某、谢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云南中药”牙膏。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认为“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高度近似,遂以三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唐某、黄某、谢某三人则认为,自己只是“云南中药”牙膏的销售方,并非生产方,且自己并不知道“云南中药”牙膏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不同,自己在销售时也从价格和摆放位置上将二者进行了区分。释法1:销售侵权产品,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云南白药”三个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唐某、黄某、谢某三人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外包装上的“云南中药”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比,文字字体、位置及排列方式均相同,虽有一字之差,但并不足以将两者进行明显区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发生混淆,误认为两者由同一经营者提供服务或与拥有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具有特定联系。故“云南中药”牙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三人作为商品销售方,同样侵害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释法2:满足合法来源抗辩条款,需证明正规进货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属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款,源自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如若第三人想要免除赔偿责任,需主观上没有侵权之故意,客观上提供其商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以便权利人追溯侵权源头。  本案中,唐某、黄某、谢某三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唐某、黄某、谢某达成调解。唐某、黄某、谢某三人当场支付赔偿款。商标作为经营者的品牌标识,是其竞争优势的来源。可近年来,“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并保存好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销售者免责情形只有一种,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渠道。因此,在侵权事实确定以后,销售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侵权故意、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由于“傍名牌”的商品往往价格低廉,消费者对此常抱有一种宽容心理,但是,在挑选化妆品、饮料、食品等涉及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时,不能含糊,务必认真检查产品包装及说明,查明生产厂家及相关行业标准。来源:天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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