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天国去了,为什么你的情人还来骚扰我这个弱女子!

2011-08-30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3万   回复 44


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弱女子,女,汉族,原天门某公司下岗职工,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
申请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执法字第208-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一,送达程序违法,该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该裁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某某某,而不是申请人弱女子。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贵院2011年8月1日制作的裁定书只能送达给某某某,但被执行人某某某已于2011年7月6日死亡,受送达人或被执行人的民事主体已消灭,因此已不能依《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既然裁定书送达不能,何以产生法律效力。
二,贵院裁定冻结.扣划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违法
1.(1998)天经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某某某欠郑某某款26万元,(某某某和郑某某曾经是情人关系,而且是生意合伙人)。纯属某某某的个人债务。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九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债务应由某某某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现贵院冻结.扣划的申请人银行存款根本不是某某某以申请人的名义所存,其存款来源如下;(一)工商银行陆羽分理处的2万元存款是2009年12月8日原 公司企业改制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的生活费。(二)2011年1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的1万元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00元均是申请人之子参加工作后交给申请人的,为其准备购房和结婚之用的。
自从贵院对某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某某某1999年年初离家出走,直到病重与申请人及家人无任何经济往来,连儿子读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用某某某都没有出一分,其收入任其挥霍。某某某住院治病时,他也没能拿出半分钱,其医疗费全是向老表所借。对此贵院可查证。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可见,即使有证据证实贵院所冻结.划拨的银行存款是许XX个人的,人民法院也应该依法定程序查明申请人是否放弃继承后才能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贵院作出的(2011)天执字第208-1好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的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贵院予以撤销。

此致
天门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弱女子 2011年8月4日




补充内容 (2011-10-12 00:33):
这边的法官连执行人的卷宗都不送到中院。究竟是什么原因???已经复议一个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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