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控制信用卡风险的作用有限

2009-12-18   发表于 灌水   阅读 2318   回复 0
导读:如果各商业银行不改变当前“跑马圈地”式的大发滥发信用卡现状,不从源头上杜绝风险的发生,“恶意透支”将有增无减,毕竟司法资源有限。(来源:http://www.chinamszx.cn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看来现在信用卡恶意透支十分猖獗,否则没有必要专门为此发个司法解释。据央行《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
当然,央行行长助理针对此事指出,出现风险和发生真正的损失不是等同的,且发生风险的部分跟整个信用卡交易比较起来比例是非常小的。不过我们相信发生风险和真正损失的金额是在大大上升,只不过比较起各银行拼命发行而迅速膨胀的信用卡总数,其比例是小的。
信用卡透支甚至逾期透支、信用卡风险甚至信用卡高风险,都是市场经济范畴下的金融工具、金融行为和金融现象,即使信用卡的两头——发卡公司和持卡人发生矛盾,通常也属商业矛盾,充其量有时有些民事官司,与法检部门的刑事方面无甚关系。
但是恶意透支是属非法占有,非但侵犯了发卡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信用卡秩序,最主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法则,因此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因此由两高出面发布《司法解释》。但这个《司法解释》决不是为了降低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率和坏账率。
舆论当然都赞同对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惩治,但舆论也指出追责恶意透支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不要忘了银行的责任。的确,当前银行不加审查地滥发卡,为恶意透支创造了条件。然而这毕竟不是刑事责任。
当我们撇开这些刑事责任和刑事惩治来看信用卡的风险,不得不质疑央行行长助理的话“对我们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我们将会控制得很好”、“不要等着问题出了再说,那就晚了”,那么,他们是否就准备依靠法检部门、依靠《司法解释》为其保驾护航呢?
中国允许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时间还不长,中国人不在各式组织的严密管理下时间也不长,这两个社会客观状况一方面为信用卡发行提供了广阔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信用卡发行审查制造了相当困难。控制信用卡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对一些收入较低或无法断定其有多少偿还能力的信用卡申请人,可以以其持本卡的信用程度,从零开始逐步升级设定其可透支额度。这样既可服务客户,发卡行又可控制风险率。相信,其他办法一定还有很多。
当今我国各商业银行,竞相发卡,竞争几达白热化,短短10多年,中国已经从许多人不知信用卡为何物变成了世界上持卡最多的国家。可是,银行不是以降低收费提高服务来争取客户,大家都是一味“跑马圈地”大发滥发信用卡。信用卡发行的不加审查是如此心态下发生的,信用卡的许多“霸王条款”也是在如此心态下出笼的。这样大发滥发的情况下,信用卡的风险和坏账必然会上升。
根据《解释》,真正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罪名的只是极少数,因此要真正降低信用卡风险和坏账,只有所有发卡行改变服务态度。事实上,我们还认为,不止是在信用卡的发行方面,中国的银行系统现行的信用审查和担保体系也存在很大问题。一方面,它的那种高度依赖于传统计划经济体系的作法常常令许多户籍不在本地、又供职于新兴行业的人士颇感不方便,甚至不知所措;另一方面,上述看似严密作法中的许多其实又是无效或低效的,起不到多少真正的风险控制作用。
来源:中国民事执行网 责编:我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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