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贼换车”价值不在奖励

2014-10-11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285   回复 0
“2014年,在路北辖区举报、抓获偷电动车的贼,奖电动车一辆。”最近一段时间,在浙江台州市路北街道的一些主要道路上,打出了这样的一条横幅。记者了解到,这个由路北派出所推出的“以贼换车”的活动,旨在打击当地猖獗的电动车盗窃。当地派出所称,活动启动后的国庆节期间,辖区电动车失窃案比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10月10日《钱江晚报》)
“举报、抓获偷电动车的贼,奖电动车一辆”,如果仅仅看作是鼓励见义勇为,注定了无趣味,但是置于社会治安的共同环境以及实实在在的效果,则可以窥见几分意料之外的价值内涵。
相对于抓小偷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一辆电动车的奖励未必有什么性价比。但是,这么一条横幅挂了出来,所倡导的导向却是“大家都来抓小偷”这么一种气场。“以贼换车”形成的气场张力,切切实实使得小偷受到了震慑。报道显示,活动开展以来,居民抓获的小偷其实并不多,但是辖区电动车失窃案却较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这说明了什么?
相对于过去的传统熟人社会,当今的城市已经是纯粹的陌生人空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联不再紧密,即所谓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盗窃的猖獗,很大程度上基于了这种现实在心理上的有恃无恐。可以说,“以贼换车”的价值不在奖励,在于如何发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居民的社会意识与社会责任,发挥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的作用。
当然,“以贼换车”还应当把握界线,防止出现公共责任转嫁。在引导群众参与打击盗窃犯罪的同时,要强调群众抓贼的“智为”,不鼓励公众犯险,并且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以及相关案件,应当加快侦办,并增强自身在群众中的存在感和作为感。只有如此,类似于“以贼换车”的活动,才能搁置争议,形成最大公约数,使得警民互动、治安一体在群众中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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