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合之众的逻辑(五论《跪求青天老爷的降临》)

2015-04-19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3.3万   回复 16
对于南洋星城薇阁艺术酒店扰民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与集体行动的逻辑有关,现从两个方面于以讨论。
这两个方面的讨论我们首先要基于一个原则:理性个人原则,即人都是追求自利,希望个人利益最大化,代价最小化或不付出代价或代价由他人付出(这同搭便车理论一样),对于相对于这里所说的理性个人而言的非理性个人我们不于考虑。
首先我们说一下受侵害的居民这一方,基于理性个人原则,因为受侵害的不止某一个人,可能某一个单个个人付出的努力对于事件的解决并不能起多大作用,这就大大打消了单个个人维权行动的积极性。而单个个人维权必然面对强势的薇阁艺术酒店这个为祸方,这是有风险的,风险即是一种潜在的损失,这种风险更是消减了单个个人维权的动力。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只要有某个受害个人(非理性的)行动起来,最后艰难的把问题解决了,那这样的收益是每一个受害个人都能享受到的。既然不付出努力,不冒任何风险就可能享受成果,单个个人当然大多不想也不愿意行动,都准备达便车。这就是乌合之众在作利益权衡之后的行动逻辑。
其次我们讨论一下问题解决的责任主体。我们知道基于理性个人原则,个人都是想风险他担,利益共享甚至独享。在集团内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强制,即应然。你必须这样行动,否则将被追责,二是针对个体的激励,这种激励非集体共享,比如奖金,补贴和职务升迁都属此类。这是符合理性个人原则调动个人积极能动性的手段。但是显然,在现实生活中,处理像南洋星城薇阁艺术酒店扰民这样事件的针对个人激励的东西从集团内部获取几乎没有可能,剩下的只有强制。但强制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是一种被动行动,从实质上说是消极的。责任主体只要规避了风险与责任,他就算大功告成了,没有任何积极性与动力去真正解决问题。而且,既然针对个人的激励物品从集团内部无法获得,从外部就比较容易,比如薇阁艺术酒店从物质上给与个人以激励,那么责任主体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与动力将向其他不利于受害者的方向上发展。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祸害方南洋星城薇阁艺术酒店。虽然它们是侵占业主的财产(扰民设备安装在所有权属于业主的天台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侵害业主的健康,但按照理性个人原则,它们更不可能作出让步。不管是拆除设备也好,迁移设备和更换更高端的设备也好,这都意味着它们将遭受利益损失,我们知道失去性损失与获得性性利益相比,前者更能激发人的情绪,也就是说相比获得,人更怕的是失去,失去让人无法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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