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交通事故后的停车费和施救费到底归谁出?(44楼回复已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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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1天后终于处理了,拿着交警开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放行凭证到二桥南的交通施救中心取车,被告知要收取850元的停车费和施救费,停车费按50元/天,11天共550元,施救费300元。车主不同意交款,就联系了当时扣车的交警,交警说停车场属于企业性质,不属交通部门管辖。接下来车主又报110,反映了交通施救中心非法扣车的事,110回复,此类事件请拨打交通事故调查中心5331694,电话通后,车主描述了情况,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这种事要找当时扣车的交警解决。找了360度以后,还是找到了接警的那位交警这里,经过一番对话,该交警明确了不能收取停车费的事,至于能不能收取施救费,交警叔叔表示不太清楚,并答应帮助联系施救中心。12:22,车主再次来到施救中心,陈经理接待,说交警已来过电话,我们中心给予你适当优惠,收600元停车费吧。车主依然不同意出钱,中心的汪经理接话,说我再给你优惠100元,收500元,这总行了吧,车主说按规定这笔费用不归车主说,再说交警部门也明确了不准收停车费的。中心的陈经理说这500元是施救费,不是停车费,交了就提车,不交免谈,我们都很忙!车主无奈的走了出来。 这是在网上看到的法律条文,在天门这条法律适用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车主现在应该找哪个部门,感觉很迷茫,请朋友们支招。拿着放行单却提不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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