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制度出台 划定9大方面54条红线

2016-08-24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4432   回复 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见》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9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二是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三是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四是提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等情况,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解读
国企追责制度四问
目标是什么
“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意见确定的时间表,到2020年,要能够做到“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尽管此前也有对于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的一些制度性安排,但都分散在各个方面,没有成体系,而此次发布的意见做了系统性的制度规定。
追责范围有哪些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九个方面的情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比如,在投资并购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追责方式有哪些
在责任追究处理上,意见明确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这几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旦被认定发生国企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不仅将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根据意见,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回收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此外,如果被给予“禁入限制”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将“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让制度真正落在了地上。”李锦说。
谁来实施
根据意见,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重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如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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