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再糟践“奋进”这个词了

2016-09-09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4669   回复 3
最近,济南浪潮集团一项名为“奋进者选拔”的企业计划在网上疯传。据悉,申请成为“奋进者”的员工,必须自愿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9月8日《中国青年报》)
无独有偶,互联网企业58同城也才因“996”工作制(每天早九点上班,晚九点下班,每周工作六天)遭到员工们公开声讨。在一些宣扬“狼性文化”的企业,这种以削减休假和无偿加班为特征的工作制度已不是新鲜事。
在IT、电信、互联网等领域,市场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希望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增强工作动力可以理解,但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当企业要求员工负担更多工作的时候,必须保障员工获得相应回报。而且,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
浪潮集团不会给“奋进者”支付加班费,也不会为取消带薪年假提供补偿。在公司口径中,这都是员工的“自愿”付出。“自愿”不过是一个幌子。《劳动法》规定,我国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若有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每天3小时的工作时间。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付给劳动者不低于相当于1.5倍标准工资的酬劳,休息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企业则应给付2倍或3倍的酬劳。而浪潮集团要求“奋进者”每天多工作4小时,且不提供任何加班酬劳,还取消了带薪年休假,已涉嫌严重违反《劳动法》。
在许多竞争激烈的行业,超时加班、无偿加班、削减年假已成了“常态”。小公司常以给员工“画饼”的方式要求员工加班,大企业则用所谓“自愿”的契约约束员工。然而,类似“奋进者”这样的劳动合同之外的所谓契约关系,其效力不能高过劳动合同。它们是企业违法压榨员工的遮羞布。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员工想要发展得更好,就必须做好自己的工作;企业想让员工完成更多工作,也要给员工相应回报。“奋进”本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词,还请有关企业不要再糟践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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