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11-08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9万   回复 1
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天教发45号各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


近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切实规范和加强对全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管理,经教育局党组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通过召开年级或班级家长会,由学生家长现场推选产生。家长委员会应由热爱公益事业、具有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家长组成,并且具备代表性和广泛性。家长委员会推选程序不规范或未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不得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开展托管服务必须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履行指导、协助和监管职责。
二、充分征求意见。各地各校要广泛宣传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政策精神,让家长全面知晓,充分争取家长和社会的普遍支持和理解。各地各校要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由家长委员会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愿,确实有托管需求的学校方可实施。如征求意见无托管需求的学校,不得组织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
三、坚持成本分担。开展托管服务所需成本,必须在学生家长自愿参与和可承受范围内共同分担,由家长委员会进行成本核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成本核算中托管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必须结合当地劳务水平,由家长委员会商定并取得家长一致认可后,做到合理发放。托管服务费用必须由家长委员会按月收取,分月结算,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收代付。家长委员会要每月定期将收支情况向学生家长进行公示,并主动接受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
四、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小学生如需要参与课后在校托管,必须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并与家长委员会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学生参与。托管服务人员数量由家长委员会根据托管服务实际需要,合理进行确定,可聘请家长、社会相关专业人员和学校教职工参加,并与托管服务人员签订聘请协议。家长委员会应明确托管服务人员条件和托管服务工作要求,对不能胜任托管服务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解聘。
五、严格过程监管。各地各校要认真审核家长委员会制定的托管方案,加强对托管服务的监督和托管安全的监管,督促家长委员会认真审核托管服务人员条件并签定聘请协议。托管服务必须安排在校园内进行,学校要无偿提供校园内教室、运动场、功能馆室等托管服务场所及后勤保障条件。托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学生自习、阅读、做课外作业,开展文体活动和兴趣小组等,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讲授新课。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放学时段安全管理,特别是做好托管学生和未参加托管学生的综合管理,不得忽视、歧视未参与托管而因特殊原因滞留学校学生的安全管理。
六、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管理的规定要求,做到阳光操作,规范实施,切实满足小学生课后托管需求,有效缓解学生家长实际困难,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对因未按规定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借托管之名顶风违规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天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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