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务员代驾致人死亡,离退休剩1年,结果饭碗没了…

2018-03-0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4万   回复 8
湖北一公务员代驾致人死亡,离退休剩1年,结果饭碗没了…帮同事开车去找一个朋友,岂料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还有一年就退休的荆门公务员黄某被判缓刑不说,“饭碗”也丢了,这是怎么回事呢?代人开车,致人死亡2017年6月3日下午,还有一年多就退休的某单位公职人员黄某(男,1958年11月出生)陪同事杨某到荆门东宝中学附近找一个朋友,由于杨某是新买的车,驾驶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当天下雨视线不好,杨某便让有多年驾龄的黄某帮忙开车。当日19时30分许,黄某驾驶小轿车沿月亮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宝中学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正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汪某撞倒,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殁年75岁)。案发后,黄某立即下车拨打120和110,在交警到达事故发生地时,杨某曾想要为黄某开脱,从副驾驶座移到了驾驶座,并在交警第一次询问情况时交代黄某,让黄某装作睡着了,什么情况都不知道。当时黄某按照杨某所说,在交代事情时装作不知情。在第二次询问情况时,黄某才主动交代自己是肇事者,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经过现场勘查和查看视频资料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事发时行驶速度60.8公里/小时 )行驶,黄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在案发后,杨某有冒名顶替的嫌疑,商业保险拒绝赔偿),共计4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黄某被提起公诉。被判缓刑,“饭碗”丢了近日,荆门掇刀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是有些可惜,离退休了发生这样的事情。法不容情,我们也无能为力。”案件的承办法官告诉晚报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司机朋友在开车时安全文明驾驶,否则,一旦意外发生,追悔莫及。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最终,黄某因交通肇事罪,把公务员身份给弄丢了。同时,黄某到年龄退休后本应有的养老金等保障也受到影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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