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新规5月1日实施:这些人180天内不得乘坐火车

2018-03-19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3万   回复 23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包括: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此外,该意见还指出,对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其中,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第1~3、7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180天期满自动移除,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第4~6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后(自补票次日算起),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内,三次发生上述4~6条行为的,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90天后(含90天),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不补齐所欠票款,铁路运输企业不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移除名单。
据悉,该意见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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