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院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18-04-01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3万   回复 4
近日,天门市院诉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在建立、运行该镇垃圾填埋场过程中违法履行职责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在行使建立、运行拖市镇垃圾填埋场的职权过程中未依法行政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采取继续对拖市镇垃圾填埋场进行综合整治的补救措施,全部支持了天门市院的诉讼请求。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收到判决书后,明确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示将继续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拖市镇垃圾填埋场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将污染问题彻底解决。
http://res.cjyun.org/a/10008/201803/55e7341796222537435466e7cfd6b30f.jpeg2017年2月,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过程中获取拖市镇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线索,遂立案调查。查明:2005年4月,拖市镇政府在未办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与拖市镇拖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垃圾场征用土地的协议》,租用该村5.1亩农用地建垃圾填埋场,用于拖市镇镇区生活垃圾的填埋,于2005年4月投入运行,2016年10月停止运行。经天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该垃圾填埋场未按照规范建设防渗工程等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2017年3月6日,天门市院向拖市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相关行政职能,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同年3月22日拖市镇政府作出回复称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2017年4月12日,天门市院对该垃圾填埋场现场勘查发现,拖市镇政府虽然对垃圾填埋场采取了消毒、清运、覆土等相关整治措施,但表层覆土不到1米、覆土下仍存有大量垃圾。后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检测,该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样中铬、铅超标严重,渗滤液中含有重金属、COD、氨氮、磷等污染物;经相关专家评估,认为现存垃圾会对周边水体和汉江造成长期生态污染。为督促拖市镇人民政府彻底整治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017年6月29日,天门市院依法对拖市镇人民政府在建立、运行该镇垃圾填埋场过程中违法履行职责案向天门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12月22日天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促进垃圾填埋场周边群众安居乐业,也将为推进天门市其它乡镇彻底整治同类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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