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一夫妇违法生育第三孩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黄某某夫妇均系农村居民,于去年1月生育第三个孩子。根据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黄某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已构成违法生育,天门市卫计委遂于去年7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黄某某夫妇按本市2016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4107元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84642元及相应滞纳金。在法定的期限内,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和催告后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天门市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据了解,《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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