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凭“经验法”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2018-05-30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1万   回复 4
经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仲恒)出具的“楚天尚城项目建房施工对房屋损坏有轻微影响”的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广州仲恒接受法庭质询时,解释为“通过经验法判断,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而作出其结论。
庭审部分过程目击:


原告代理:是否收集实体的施工数据?
广州仲恒鉴定人:没有。


原告代理:对于原告施工现场距离涉案房屋有多远?
广州仲恒鉴定人:我们测量是涉案房屋到围墙的距离,没有测量施工地到涉案房屋的距离。


原告代理:为什么没有测量?
广州仲恒鉴定人:我们通过房屋目前出现的损害进行分析,没有发现因施工对房屋产生的直接影响。综合我们收集的材料,施工对房屋有加剧的影响,主要(原因)是考虑社会效应。


法官:社会效应主要指什么?
广州仲恒鉴定人:我们是通过经验法判断是否对房屋具有影响。我们是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根据现场采集证据,没有发现施工对房屋直接产生影响,故作出此鉴定报告。


法官:你们作为鉴定机构的宗旨是什么?
广州仲恒鉴定人:我们作为第三人,是公平、公正、客观地作出鉴定意见。


原告代理:不考虑社会效应,你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结论,从你们的勘察报告和现场检测上是否有直接的影响?
广州仲恒鉴定人:从技术上而言,没有发现有直接的影响。


法官认为广州仲恒鉴定人当庭陈述与鉴定结论有出入,便再度问询其考虑的社会效应和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广州仲恒鉴定人回答“没有技术上的材料,这属于经验上的分析。”
……


原告代理人:您(指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出现技术上无法发现因果关系,是否可以从经验上谈鉴定结论存在因果关系?
武汉建工质检鉴定人:不能。因为从技术上,从科技上存在限制,不能对一些事情的因果关系解释清楚。从经验,特别是司法鉴定上是不能的,至少会在结论上加上“可能”,这个可能对法庭无用,只有确切的结论才行。而我的鉴定广泛收集了施工资料,如沉降观测记录等;依据的是国家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说理。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审理表明,广州仲恒的鉴定结论“建房施工”与“有轻微影响”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从经验上作出的,其结论根本不成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武汉建工质检鉴定人所述结论楚天尚城项目建房施工对周围房屋损坏不产生影响。汉江房地产依靠法律讨回了公道,保障了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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