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能不能买卖?往下看这就告诉你

2019-01-18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4万   回复 8


你知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宅基地房又能否买卖呢? 往下看,这就告诉你
近日,天门法院干驿法庭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天门市干驿镇某村村民黄某紧邻刘某家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刘某认为黄某的房屋影响了其通行和采光,且黄某在建房过程中砍伐了刘某家14棵成材树木,由此向黄某索要赔偿,因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发生纠纷。 2018年4月,经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刘某与黄某达成调解意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12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出卖给黄某,黄某以此作为对刘某全部损失的补偿,双方配合两个月内办妥各项事宜。7月,因黄某迟迟未能按约支付房款,刘某诉至天门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黄某支付其房款12万元。庭审上,黄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农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天门法院干驿法庭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刘某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同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房屋的处分等同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刘某、黄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得到了该集体组织的同意;黄某辩称的“一户一宅”系《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管理性法规并非效力性法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黄某支付刘某房款12万元。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可以转让和买卖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即同村的村民间买卖才有效,城镇居民和其他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在法律上均认定为无效。 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才有效。 4、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再申请的,不予批准。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彻底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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