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处理迎亲公务车司机的质疑

2011-01-05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2万   回复 8
据《楚天都市报》1月4日报道, 元旦期间,湖北省天门市两台公务车替他人迎亲被网友在网上曝光。见报当天晚上,天门市纪委天门市监察局在网上发布处理结果,两台公务车的司机都被扣发三个月的工资,一人予以辞退,另一人待岗三个月,补缴公车私用的燃油费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得不有话要说。不知道相关部门在处理两位司机时,根据的是哪条法律条款来扣发其三个月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的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这两个公车私用的司机,都不符合代扣的条件。即便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天门市对这两名司机的工资一扣除就是三个月的全额工资,显然违反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此外,同样是公车私用,两个司机的处理结果却不相同,一位是直接辞退,另一位是待岗三个月,补缴公车私用的燃油费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处理通报中找到了答案,被辞退的司机是聘用司机,而待岗三个月的司机是所属职工,即所谓的临时工与正式工。工种不同被处理的结果也不同!
我们从通报中没有看到对公车所属领导的任何处理。试想一下,一个公车司机,就是他有再大的胆,不经过领导默许,他敢把车开去替他人迎亲吗?万一领导要车怎么办?领导和司机也知道现在天门在进行“两整”,也知道“六个禁令”,只是抱着一种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俗话说:夜路走多了,总会碰到鬼的!我们相信这两名司机绝对不是第一次将公务车开去办私事,因为公车私用的好处太多了。替人迎亲,不但可以好吃好喝两餐,还有新人派送的红包且自己不用担心油价涨价。所以,对这样的司机,不管进行怎么样的处理,我们都不必有怜悯之心,只是处理要公平,要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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