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哪个镇的,无安全管理意识,一出事推个四五六

2019-10-14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8万   回复 4
2018年2月22日晚上8时许,杨老太与老伴走路回家,在经过某单元宿舍旁时,发生惊险一幕:杨老太一脚踏空跌入缺失井盖的窨井。

庆幸的是正值春节,路上行人较多,杨老太很快便被老伴及路人救起,随后杨老太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917元。

该井盖所有权系镇政府,杨老太受伤前该井盖就已经缺失,不少行人在此受伤,杨老太摔伤后,镇政府及时对窨井进行了维修加固。

事故发生后,杨老太找到镇政府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25日,杨老太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镇政府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余元。

镇政府辩称:

杨老太在夜间行走,应尤其注意自身安全,且事故发生地段照明状况良好,杨老太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该处井盖缺失在本次事故中仅为次要原因,故镇政府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天门法院审理查明,镇政府作为窨井的管理者,在井盖缺失后未能及时进行维修更换,也未能采取安全警示标示提醒行人,最终导致行人受伤,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点小,主审法官段江红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段江红向镇政府释明法律关于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的相关规定。最终,镇政府承认工作存在失误,当场对杨老太进行了赔偿,杨老太对镇政府予以谅解。天门人民法院
网络图片
作者补充于 201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在公共设施发生安全隐患后,应及时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供安全警示标示进行提醒。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杨老太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要树立安全管理意识,定期排查、维修、更换管理区域内的井盖,主动承担安全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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