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0-01-03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2.8万   回复 3
人民日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而提出一些新要求,彰显相关部门保障学生“舌尖安全”的职责与担当。食品安全无小事,校园食品安全更非小事,事关每个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是生命,事关改善青少年的营养和增强国民体质,牵动着广大家长和全社会的心。然而这些年,校园食品安全局面在总体上虽有好转,但负面事件仍时有发生,比如校园食堂食材出现发霉、变质等问题,让广大家长对孩子在学校就餐颇不放心。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存在,正是因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人,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节省人力和相关环节,放松食品安全管理;与此同时,学校视食堂为包袱,一包了之,疏于监督和管理,或者视食堂为“摇钱树”,不愿遏制食堂承包经营者的过度牟利行为。因此,此次四部门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这就是想堵住校园食堂成为“逐利战场”的机会,还校园食堂以公益性和服务性。

除了食堂,小卖部是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又一隐患。像校外小卖部一样,不少校内小卖部为吸引孩子,常常销售口感浓重、价格低廉的食品,有的还是三无食品,高脂高糖零食更不用多说。校园“方便店”却并非“放心店”,导致一些学生产生“零食依赖”,不爱吃饭却体重超标。饮食健康,孩子才可能健康。此番此次四部门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这就是想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

这些要求的出发点当然很好,但在要求的表述中都有“原则上”的字眼。有了“原则上”,虽然并不意味着无原则,但执行政策就有了一个变通空间,政策甚至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同时,权力寻租就有了一个缝隙,在外包校园食堂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原则上”又给相关人员创造了逃避责任的机会,板子打不到他们身上。实际上,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事故牵动人心,容不得“原则上”,容不得半点变通与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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