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提前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是否可能构成工伤的问题
【案例
小陈每天上午8点上班,每天大约7点30分从家出发。2018年11月7日早晨因下雨,他怕耽误上班,就提前半小时出门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交警认定轿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小陈无责任。但公司认为,小陈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不符合工伤成立条件,因而拒绝为小陈申报工伤。
【点评】
小陈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律师提示】工伤认定一般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原则上应从宽掌握。
本案中,小陈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提前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准备,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提前上班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小陈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理当认定为工伤。再者,小陈提前上班,很难说是违反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一般也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小陈每天上午8点上班,每天大约7点30分从家出发。2018年11月7日早晨因下雨,他怕耽误上班,就提前半小时出门前往公司,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交警认定轿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小陈无责任。但公司认为,小陈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不符合工伤成立条件,因而拒绝为小陈申报工伤。
【点评】
小陈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律师提示】工伤认定一般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原则上应从宽掌握。
本案中,小陈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提前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准备,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提前上班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小陈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理当认定为工伤。再者,小陈提前上班,很难说是违反了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一般也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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