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下班后合理绕道发生交通 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2020-06-13   发表于 灌水   阅读 5038   回复 0
魏某的儿子晓典已经上小学,魏某每天接送。魏某上班的公司与学校之间的距离约1.2公里。2019年11月12日下午,魏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准备接上孩子顺路回家,在从公司出发去学校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全责
公司认为,魏某是绕道接孩子途中发生车祸的,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点评】
魏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不能机械地将工作地至居住地的最近或者最佳路径作为唯一路径,还要考虑职工因日常生活所需进行的合理绕道,如买菜、接送小孩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公司与孩子学校之间距离只有1.2公里,魏某下班后前往学校接孩子,虽然变更了回家路线,稍微延长了回家时间,但不属于明显的绕道而行,而且事故发生于魏某下班后前往学校途中,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鉴于魏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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