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纪检委员张志刚一审获刑

2020-07-14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3.2万   回复 8
日前,天门法院对天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原纪检委员张志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志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在案张志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张志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万元。

01

2018年9月,天门市拖市镇丁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丁某的堂弟找拖市镇向某帮忙,交给其人民币2万元,请托其打听丁某的案情并寻求关照。向某为此找张志刚帮忙打听丁某的案情,请求关照丁某,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张志刚予以收受。

02

2018年10月,湖北省公安厅对群众举报的仙桃市杨某涉黑涉恶的线索指定天门市公安局异地核查。天门市公安局成立了核查专班,张志刚作为专班负责人,对杨某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异地核查。期间,张志刚先后4次收受杨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16日,张志刚家属向天门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12万元。
张志刚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天门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丁某堂弟贿赂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志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天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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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DS 最后回复于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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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律师说法:张志刚受贿数额为12万元,到案后全部退缴。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应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张涉案数额12万元,基准刑1年8个月,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情节,可从轻40%左右。所以最终判其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量刑完全适当。另外去年12月已开除其党籍,今年元月已开除其公职,审判量刑均依法合规。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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