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来了
《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依法规范了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行为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详细程度前所未有
湖北将如何具体实施?
昨天(4月26日)
湖北省医保局明确工作办法
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
提出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对参保人员依法适用医保基金
提出三个“应当” 和三个“不得”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依法规范了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行为
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详细程度前所未有
湖北将如何具体实施?
昨天(4月26日)
湖北省医保局明确工作办法
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
提出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对参保人员依法适用医保基金
提出三个“应当” 和三个“不得”
参保人员依法适用医保基金
三个“应当” 和三个“不得”
“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不得”重复享受;
“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
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不得”违反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湖北发布
三个“应当” 和三个“不得”
“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不得”重复享受;
“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
四个“应当”和五个“不得”
“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不得”违反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湖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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