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7年玩失踪,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天门法院判了!

2021-04-30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7万   回复 6
审判要旨:
1、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2453号(石江超律师和卢彩香律师代理的艾某与裴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简介:
被告裴某一与原告艾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0日,被告裴某一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艾某借款x5000元。原告艾某同意后,于当日将现金x5000元交付给被告裴某一。后被告裴某一一直未向原告艾某偿还此笔借款,在原告艾某的催讨下,被告裴某一支付原告艾某利息x00元。2019年6月19日,原告艾某与被告裴某一通过微信方式就偿还借款事宜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裴某一偿还原告艾某借款x5000元,从2019年6月19日开始每天偿还x00元,分x50天清偿完毕。微信聊天记录,具体约定如下:
原告艾某:“要不这样,你一天还x百我,分x50天还x5000我。”
被告裴某一:“某哥,我知道,就按你说一天x百来吧。”
被告裴某一:“每天下午开始转,行吗,多有的时候,多还,怎么样?”
原告艾某:“那从今天开始,今天是6月19号,你一天不需漏,分x50天还完,还完了我们是朋友,这点钱钱真的在感情面前也算不了多少,但是说话一定要算话。”
被告裴某一:“好的。”
原、被告达成上述协议后,被告裴某一于当日通过微信转给原告艾某x00元,同年6月20日通过微信转给原告x00元,共计x00元,从2019年6月21日起被告裴某一未按约定继续向原告履行还款协议,被告裴某一还余x4800元本金未还。后原告艾某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向被告裴某一催讨借款,被告裴某一一直未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借款未约定利息,主张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原告代理人石江超律师和卢彩香律师共同认为: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裴烤飞未到庭应诉答辩,法院缺席审理。

相关法条:
1、《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天门市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一起自然人之间因借款未还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裴某一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19日达成的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法律保护,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裴某一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48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艾某与被告裴某一于2019年6月19日达成新的协议,约定从2019年6月19日开始还款,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19日之前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19日和6月20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起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未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的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6%,且应从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判决被告裴某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艾某借款本金x48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石江超律师 以案释法】
1、民间借贷纠纷,即使欠款人已失踪,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2、借款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只要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借款时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的次日可以计算逾期利息。

作者:石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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