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

2021-07-0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万   回复 3
7月1日起
《武汉市居住权登记
操作规范(试行)》施行
居住权设立登记
正式与市民们见面
当天,王女士和母亲邓女士
一同来到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
成功申领到了全市首张
载明了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居住权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
工作人员为群众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业务。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供图
工作人员为群众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业务。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供图
上午9时许,王女士和母亲邓女士早早来到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在帮办人员的引导下来到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了解到王女士想在自己的住宅上为母亲设立居住权,窗口工作人员李玉蝶向她们提供了《居住权合同(范本)》。两位办事群众在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下,一步步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勾选“居住权”。

工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审查。整个办事流程清晰,步骤分明,不到40分钟,当事人就成功申领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新政策的实施,保障了我们的居住权益。”办理完居住权设立登记后,邓女士十分满意。

据了解,为了保障居住权设立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结合窗口登记实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常见问题拿出了具体操作办法,为新规的实施做足准备。
这些情况可申请设立居住权
一、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父母作为住宅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权,同时取得住宅所有权的一方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儿女名下,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四)以房养老。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为承租人设立居住权。

(六)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公房,为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设立居住权。

(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在被安置房屋中设立居住权。
二、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的。

(二)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事宜的判决中,对居住权进行判决的。
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记者汪洋
通讯员:汪馥辰
编辑:叶凤校对: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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