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罚增殖放流

2021-08-14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9677   回复 0
  2021年8月11日,天门市公安局彭市派出所在汉江彭市渡口段,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恢复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犯罪嫌疑人刘某淼、刘某付自愿人工增殖放流,以修复汉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 

     放流过程中,当事人在公安民警、渔政执法人员、现场群众的见证下,将价值两千余元的红鲢、白鲢、鳊鱼、鲫鱼、草鱼等品种鱼苗投放入汉江。此次投放的鱼苗均是本地鱼种,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修复汉江鱼类生态环境,恢复鱼群数量,净化水质。
 2021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淼、刘某付明知汉江彭市段范围流域全年禁渔,仍在汉江彭市段使用违规丝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鱼类800克。
 本案中,刘某淼、刘某付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淼、刘某付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申请增殖放流,具有悔罪表现,天门市公安局已将相关证据移交给检察机关,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刑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

素材来源:彭市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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