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天门法院这样判

2021-10-2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7330   回复 0
近日,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张某将套取的信用卡资金转借给李某,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起诉至法院。
案情2018年8月,天门市竟陵街道某社区居民张某与彭市镇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用自己的广发信用卡套现借给李某人民币80000元,借款分12期还清。 
张某通过其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了人民币80000元,并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给付李某,李某收到上述借款后,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李某按月利率2%向张某支付月利息1600元,并向银行每月支付利息352元。后李某分五次向张某转账人民币242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未归还。张某自行想法按期归还了银行全部贷款。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未果,起诉至天门法院,诉请判决李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9000元。
审理天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李某,且李某事先知晓,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该案中,李某知晓张某用于出借的资金是套用的信贷资金,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张某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故天门法院仅对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产生的损失,例如银行的手续费、借款利息等,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张某自行承担。
判决

天门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的套现被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利用,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项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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