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恶意欠薪玩失踪被拘

2022-01-14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8639   回复 5
2021年8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天门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某公司法人代表恶意欠薪。 

经治安支队调查,渔薪镇某康养中心法人代表毛某(男,59岁,荆州人)拖欠63名工人工资,总计79万余元,并且玩起了消失。

由于项目分包,施工班组分散,工人们入职时没有劳动合同,警方初期取证工作比较困难。

“工人们的血汗钱,不能这样无疾而终,我们要尽快固定证据,为大家讨回公道。”

治安支队立即成立办案专班,开展深入侦查,对毛某进行财产调查及逃匿路线排查。

经研判,毛某已经躲回荆州老家。

本着立足预防、重在化解的原则,民警多次与毛某电话联系,向其普法,告知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民警反复劝说,但毛某百般狡辩,依旧不愿支付工人们的工资。
经过4个月的调查取证,民警记录下90余份共计10余万字的调查材料,终于还原了工人们的薪酬及毛某恶意欠薪的证据,对毛某实施上网追逃。 

经分析研判,专班民警精准掌握到毛某信息,联合渔薪派出所果断出击,赶赴荆州。

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对毛某实施抓铺。

经过24小时蹲守,1月10日20时,在荆州沙市某小区,毛某被当场抓获。

目前,毛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用工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要充分认识到拖欠工资的危害性,深刻理解支付工资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恶意欠薪行为已触犯刑法。

警方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劳动报酬被用工企业恶意拖欠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诉求,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素材来源:治安支队、渔薪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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