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首次明确指出,涉案受害女子为“娱乐场所服务员”,与笔者(此前根据相关新闻种种迹象)预判其身份完全符合。至此,案情中先前很多难以解释之处,便有了合理的答案。
笔者一直认为:“见义勇为”要看对象,正义感要用对地方!
一般意义上的“良家妇女”,生活工作较有规律,社会关系较单纯固定,遵守社会主流行为规范,理应受到法律、道德双重保护。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可报警,理应成为“见义勇为”的施救对象。
“娱乐场所服务人员”为何不适用“见义勇为”?
因其工作生活环境特殊,周旋于各色男人之间,社会关系复杂(往往涉黄涉毒),其小圈子运行的是(有别于社会主流的)特定游戏规则,灰色成分居多。实属治安高危人群。你情我愿时还好,一旦产生冲突,很多东西见不得光。
充满正义感的外人光看表面现象,贸然去“见义勇为”,往往会把自己陷进去!
见义勇为乃至献身牺牲不是不行,关键不是为社会主流肯定的东西牺牲,是为一些灰色性质的事物牺牲,完全不值得,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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