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账户内多出10000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有权要求其返还;但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本案不当得利的发生,贾某为处理纠纷从外地请假回来也产生误工费等损失,银行可以对其适当补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贾某返还银行10000元,银行自愿补偿贾某1500元。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收到他人错误转账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 如果碰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作为不当得利方应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当事人,拒不返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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