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邓某芳、李某智、李某丰邀约在邓某芳家中见面,策划非法狩猎活动。
李某丰驾驶陕A小型越野车,搭载邓某芳、李某智二人沿渔薪镇往佛子山镇的通村公路行驶,三人“分工明确”,李某丰负责开车,李某智观察目标,邓某芳在后排打鸟,打中后李某智下车拾捡。
当日11时许,三人驾车行驶至佛子山镇天龙村附近,再次寻找狩猎目标,恰巧遇见佛子山派出所民警盘查过往车辆,三人心情忐忑不安,李某丰驾驶车辆走走停停。
民警发现车内人员行迹可疑,便对其进行盘查,查获高压气枪一支,死亡白鹭四只。
经讯问,邓某芳、李某智、李某丰均对非法狩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邓某芳三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延伸阅读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
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大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可以判定为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平安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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