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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5类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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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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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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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5类裁判规则导读: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尽管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为处理该类纠纷的司法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具体情况有待认定。围绕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进行说明,仅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审理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173号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本院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审理法院: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五、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热线18202752411
▌专家观点1.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酌情返还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现在的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讲的那样,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该尽量从严。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就作出了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这种对于生活困难本来意思的理解,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的指导思想相一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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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荐--湖北烧伤康复研究所所长刘中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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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竟陵刘中胜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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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烧伤、烫伤、电击伤、化学灼伤;不孕不育;小儿腹泻、咳喘;颈肩腰腿痛、跌打损伤,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肺结核等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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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欠债不还,起诉前你必须明白的13种风险‖石江超律师182027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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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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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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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起诉前你必须明白的13种风险
众所周知,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诉讼是其中之一。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为了让大家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大家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将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风险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三、上诉风险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四、再审风险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举证期限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风险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七、申请鉴定风险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九、送达风险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十一、申请财产保全风险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申请证据保全风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三、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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