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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小编在几位直接受害业主请求下,协助报道了东湖国际惊现高达70米”史上最牛小区烟囱”事件,原以为主管部门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依照第三十一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依法责令立即关停开设长达16个月,侵害全体业主16个月的违法违规的餐馆开心阁和味记。
    但据受害业主再次向本小编反馈,天门市城管局联合开心阁和房东曾**采取缓兵之计,将16个月前天门市城管局就应该主动关停取缔的餐馆开心阁,让其继续营业6个月。房东和开心阁至今没有表达任何搬走餐馆的诚意并拒绝正面回应业主,同时房东私下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威胁各业主,采取各各击破战术,让业主不要投诉,不要在业主群讨论,平息此业主维权事件。
    自古有云:“民不告,官不究!”,此事件6个月之后没有业主投诉了,或市委领导不关注了,可能餐馆将继续营业,继续侵害全体业主,危害一方.
    从中央,湖北省委,天门市委分别有四份以上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在居民楼底层开设餐馆,天门市城管局原本应该主动监管,禁止居民楼禁止开设餐馆,但是天门市城管局却玩忽职守,严重不作为,多次践踏国家法律,敷衍了事,充当违法违规开设的餐馆开心阁的保护伞.
    据某业主反馈有一70多岁老婆婆,因为餐馆油烟,异味等现在天天咳嗽,找业委会投诉开心阁,却被房东威胁,不让她反映问题。为何违法违规的人不必付出代价,可以继续侵害全体业主?
    本小编代表东湖国际业主(据称现有住户约3000人)再次肯求市委领导救他们于水火,责令立即关停餐馆开心阁和味记,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和国家法律尊重.
    近日天门市曾经最高端的楼盘东湖国际花园,再次登峰造极,1号居民楼惊现一根超过23楼楼顶,高达70米的“史上最牛小区烟囱”,业主们群情激愤,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投诉.
    据了解该烟囱由位于1号居民楼底层的开心阁餐馆私自安装。因业主们长期投诉在居民楼底层违法违规开设的开心阁和味记两家餐馆,开心阁老板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安装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了个人私利,严重损害小区业主利益,视小区住户生命安全为草芥。
    经查开心阁餐馆新建于2018年2月2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2年之后,已违反中央,湖北省委,天门市委如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违反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号主席令第8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违反《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3.违反2015年7月28日实施的《天门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第12条:居民楼底层禁止开设餐饮、加工、娱乐、宾馆。
4.违反2014年10月15日实施的《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第58条: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综上东湖国际全体业主请求天门市委领导主持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关停开心阁和味记两家违法违规开设的餐馆。

大家好,我们是天门东湖国际花园1号楼业主代表,以下违法事实已向天门市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局多次反映问题,并通过国家信方局向政府管理部门反馈.    但天门市环保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公然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人员在东湖国际1号楼居民楼(252户)底层开设两家餐馆,长期严重侵害1000多名业主合法权益,现向天门市委如实反馈以下违法情况,请为民作主。
 【事实理由】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等.
2.1号楼居民楼底层违规开设的两家餐馆“开心阁”和“味记”常年乱排乱放,油烟满天飞,下水道在居民楼门前面,经常堵塞,臭气熏天,物业管理公司疏通下水道每次至少3天时间,也不堪其扰,严重影响小区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更是存在严重火灾隐患(2018年下半年1号楼已发生火灾一次,出动救火车5辆)。

 【业主诉求】
1.关闭“开心阁”和“味记”两家已开餐馆.
2.严格维护执行国家法律,禁止在居民楼底层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门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
4.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下发了一份《关于严格控制在住宅楼底层开办餐馆的通告》,其中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开办新餐馆。通告还禁止在住宅楼底层以上的其它楼层从事饮食类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