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
发生在天门市皂市镇的一起驾车冲卡,暴力袭警的事件, ,,
案件回顾
2019年4月1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汉川大队(以下简称高警汉川大队)在沪蓉高速公路天门北收费站例行检查过往车辆。
当日9时许,周某驾驶货车经过收费站,民警上前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周某突然一脚油门,直接冲了过去,车子一路狂奔驶向天门市皂市镇。
两名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追赶。周某行驶至皂市镇李场街道时因道路拥堵而停车,民警再次要求周某熄火、开车门接受检查,但周某仍拒绝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并与警车和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车刮擦。
周某驾车到皂市镇李场街道离家不远的地方停下,来到邻居家中, 民警追到周某后,要求其接受调查,周某仍然拒绝,并故意刁难、阻扰民警执法。周某父母闻讯赶到,三人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一民警轻微伤,周某趁隙逃离现场。
4月2日,周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皂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妨碍高速公路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民警同时对周某父母妨碍执法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发后,周某赔偿了被刮擦小车车主修理费400元,高警汉川大队警车修理费750元。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暴力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