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我市自2015年实施养殖污染治理起,即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符合相应规模的养殖场必须是经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同意,规划、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2017年我市在畜禽养殖业实行“三区”(禁养、限养、适养)划定,同时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再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
目前回乡新办养鸡场,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和用地批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养鸡场的建设标准、要求等相关内容,请咨询天门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