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冬日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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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象一:自设收费项目

某汽车经销商取得一汽马自达经销商授权书后,先后与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签订分期购车业务合作协议,开展汽车销售分期付款业务,除获取银行手续费外,还向购车人按每车另收2000元或3000元金融服务费。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市消费者委员会指出,该案当事人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收取金融服务费,构成消费欺诈。

乱象二:捆绑强行保险

曾某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5000元订车款购买某品牌1.6自动挡汽车。交车时,被要求购买某保险公司险种,否则不予提车。曾某无奈,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

该公司采取胁迫手段,使消费者购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保险业务,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决定购买商品的权利。工商机关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乱象三:宣传误导消费者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车辆中将自行加装导航系统,向消费者宣传为至尊型,而生产厂家在这款车型上只有标准型、舒适型、豪华型和尊贵型四种型号。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贴全球鹰汽车品牌宣传广告,标注“安全超五星”以及“全球鹰GX7以50.3分获C-NCAP安全碰撞超五星评价荣登自主品牌成绩榜首”字样。经查,全球鹰GX7系列分1.8L、2.0L、2.4L三种排量,而参与碰撞测试的仅为1.8L豪华型(行政版),该公司将此测试结果用于全球鹰GX7全系列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工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从事的汽车代购服务中,将与路虎、捷豹汽车品牌的“LANOROVER”、“JAGUAR”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整车展厅、股东及员工名片、对外使用的代购合同、提车单、员工服装和胸牌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路虎、捷豹的制造商、特约销售商有特殊关系或者关联性。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称,利用媒体、网络、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当前一些汽车经销商的惯用伎俩。

乱象四:销售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某项产品或者某个型号的产品,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

某汽贸公司销售的由陕西xx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陕汽牌奥龙自卸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属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的“国二类汽车”。其销售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乱象五:设置霸王条款转嫁自身责任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中,单方规定收取乙方订金10000元,还规定:“乙方未按时交付车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50%-10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剩余款项返还给乙方”。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与消费者签订违约责任不对等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条款:乙方提车时应仔细检查车况,以厂家标准验收,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出库后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这一条款免除了该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乱象六:销售不符合标准改装车

工商机关委托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载重自卸车进行检测。结论显示,受检车辆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参数不符合工信部制定的自卸车技术参数要求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某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其销售的31202型自卸货车进行车厢改装,通过签订“差异化改装合作协议”购得与客户相符的车厢后销售给客户,车厢的长宽高均大大超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型号为31202型自卸货车的标准。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乱象七:虚假标注车辆识别代号

发改委颁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清晰标注于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

某汽车销售公司展示销售的10辆东风金刚4108型自卸车汽车中,有7辆未标示车辆识别代码,属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汽车产品。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7辆未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东风牌汽车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乱象八:冒用车辆合格证

车辆合格证全称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车辆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一车辆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购买东风公司生产的“东风牌” EQ3310GFJ3型底盘车辆44辆,委托湖北某工贸有限公司改装成自卸汽车。由车辆公司提供“葛汽牌” CGQ3310GF3型整车合格证。该公司明知该批车辆不属于某市车辆公司改装和生产,却购买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合格证,构成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工商机关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乱象九:少修多付,不修不换照收费用

一车主投诉称其事故车辆在维修中受到4S店欺诈。经查,其在行驶中追尾将另一辆车的尾部撞坏,4S店在维修清单中标有更换倒车雷达探头的价款,但经细查,倒车雷达探头并没有更换。

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指出,目前汽车修配市场,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扑朔迷离,陷阱重重,汽车市场猫腻骗招不断,防不胜防。这是荆门市工商机关对千余户汽车、摩托车经营主体展开检查之后,从工商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例予以披露,以便汽车消费者触类旁通,对照维权。汽车消费者若发现类似线索,请向工商机关举报,为打击侵权行为、净化汽车市场提供情报。


天门也有类似乱象,前几天就有人在tm聚焦版投诉过少修多付,不修不换照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