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何作用?

04-03 10:25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4481   回复 2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案例
张某与姚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3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姚某1,2008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姚某2。2011年7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2013年5月,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复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曾多次遭到姚某殴打,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保护。2019年4月,张某再次遭到姚某殴打后,被迫离家外出生活至今。而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又于2019年7月在双方亲戚劝导下撤回起诉。现因姚某性格偏激,张某经常遭到姚某威胁、辱骂、殴打。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不堪忍受姚某的家庭暴力,于2021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为保护人身安全不再受到伤害和威胁,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姚某不服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1.关于张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及陈述,被申请人姚某确有殴打张某的行为,张某还有可能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8条的相关规定,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姚某殴打、侮辱、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其家人;二、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在申请人张某的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
2.关于姚某撤销人身保护令复议申请结果
姚某不服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复议,要求法院撤销前述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经复议,法院认为,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制止尚未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及视频资料,能够证明张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不属于处罚性质,只要姚某不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行为将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故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姚某的复议申请。
3.关于当事人双方离婚纠纷的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生育两个子女,应当视为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虽然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经过离婚后又再次复婚,可见原、被告对于夫妻关系还是较为珍惜。现婚生子姚某2正处于身体发育和性格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帮助,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法院对张某要求与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对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保护,以及对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复议申请的审查的规定。
1.对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保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及陈述,认定姚某确有殴打张某的行为,张某还有可能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据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及派出所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派出所还派出公安民警协助保卫离婚诉讼庭审的正常进行,均说明了近年来《民法典》等法律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和保护力度明显加强,提高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效能。
2.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复议申请的处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姚某不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权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复议主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如果存在这样的危险,就应驳回复议申请。
3.对家庭关系的维护和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关注
本案中,虽然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了张某的人身安全,但张某并未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多年的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对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夫妻应互相勉励,互相信任。尤其是姚某如能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地化解矛盾,在生活上对张某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夫妻关系就会缓和一些。念及离婚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判决不准离婚,这凸显出近年来法律对家庭关系的维护和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关注,彰显着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小贴士
0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单独立案,不以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等为前提。申请人不想离婚,仍可以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02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提交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类证据,可以包括:(1)伤情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2)申请人的亲友、被申请人的亲友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笔录或警察证言;(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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