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品牌同款“蹭流量”,可休矣!

04-23 09:16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3691   回复 2
服装产业是天门市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电商平台功能日趋完备,天门电商服装也火爆出圈,圈粉海内外。但在生产经营中,不少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不注重自身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更有少数商家出现“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擦亮“中国服装电商产业示范基地”这张名片,天门法院聚焦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发布典型案例,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知晓度,净化服装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天门市服装产业良性发展。
案情简介
福建某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依法注册“鸿星尔克”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该品牌服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9月,体育用品公司经调查发现,杨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服装,其中一款服装名称、链接标题、关键词和介绍处均标有“鸿星尔克”商标标识字样,售价38.8元,已售超500件。体育用品公司遂对杨某店铺显示内容进行公证取证,并购买了该产品,后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杨某在其销售的商品标题链接处、商品详情处及产品上均突出使用体育用品公司注册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该商标的商品存在关联,杨某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易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体育用品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天门法院结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杨某赔偿体育用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判决后,体育用品公司和杨某均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网店经营者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描述自己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制的侵权行为。法官提醒,经营者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多方审查所售商品的来源及其所附着权利的情况。同时,在推介宣传相关商品时,应杜绝直接采取“拿来主义”攀附名牌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才是经营之本。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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