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飞不过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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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早晨九点多。我到中医院做理疗,因为医院停车场车辆己停满临时关闭。我就把车子停到对面KTV大门口,十点多出来的时候挡风玻璃前有一张罚单。罚单上写的违停地点是:西寺路,然而我并没有停在西寺路的道路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我并没有觉得我这算是违停,1、我没有占用人行道、盲道也不在辅道上,2、没有影响车辆行人通过,所以我表示不服,然后我拨打罚单上的电话,也打不通。回头一问身边的人,都说年底只要不在停车位上都算违停。我就想说一句:城市车辆较多,是有乱停乱放,交警执法是为了城市的交通秩序,但是随便到处贴罚单,到底是为了文明执法还是像市民说年底了为了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