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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澄清天门市水泥厂在海南投资开办石厂及亏损的承担说明 1993年3月16日天门水泥厂一行四人在法人厂长郑德明带领下,到海南进行了为期九天的考察。考察结束以后水泥厂决定投资51万元在海南开办石场,但水泥厂当时没有过多的盈余资金投入,就与文华清协商由文华清承包海口石场,水泥厂提供51万元得固定资产和20万元的流动资金。 1993年6月15日文华清与天门市水泥厂承包合同签订以后,文华清举债前往海南,但天门市水泥厂承诺的资金却一直没到位,最终导致海口石场巨大的经营亏损。后天门市水泥厂为了转嫁风险,1994年10月9日与文华清签订了有条件的“责任承担合同”:由文华清承担天门市水泥厂的投资亏损11万余元,而天门市水泥厂购买文华清提供的编织袋250万条,以弥补文华清在承包海南石场的损失。并约定谁违约,谁承担全部损失。合同签订以后,天门市水泥厂收到文华清供应的编织袋后拒绝付款。不仅如此,天门市水泥厂还拒绝了继续采购文华清提供的编织袋。天门市水泥厂的行为直接导致该份合同无法履行,文华清在承担了天门市水泥厂在海南投资的损失和自己损失的情况下,却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然而,根据合同约定,上述所有的损失应由天门市水泥厂承担。另,文华清在去海南之前,将自己纸袋厂的价值64万元的资产移交给天门市水泥厂经营,天门市水泥厂承诺一旦文华清回来,就将他的资产返还文华清。但文华清在回水泥厂以后,天门市水泥厂却拒绝返还文华清财产。 说明人:文华清 2012年7月3日
关于天门市水泥厂(现为天门市五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占文华清私人财产的投诉函投诉人:文华清,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鲜鱼路22-079号,电话:13554668018,天门市水泥厂职工(现改制为天门市五华建材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天门市水泥厂(现为天门市五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发。一、事情经过:1.文华清原系天门市水泥厂职工,1988年在厂内部办了一个包装袋厂,建厂的资产和流动资金全部由文华清个人投资。1992年,天门市水泥厂安排文华清到海南开设窗口,文华清为了顾全大局按企业安排于1993年将自己经营的包装袋厂64万余元的资产转交公司管理,(见证据天门市水泥厂《应付款明细》和天门市水泥厂出具的盖有财务公章的票据三份)。公司当时承诺,日后文华清回厂后,公司将接受的相关资产归还文华清。海南投资失败后,文华清回企业索要自己的财产,但企业却拒不返还文华清64万余元的财产。2.1994年10月9日,文华清供给天门市水泥厂4.64万条价值3.48万元的编织袋,企业也拒绝付款(见证据收条)。3.天门市相关部门故意推诿,阻止、刁难文华清向天门市水泥厂主张相关权利,隐瞒改制过程中其他应付款3959414.98元。其后,对其中部分进行改编等手段,文华清财产也在其中之列,被他们霸占、侵吞了。因此,导致文华清多年投诉,奔波。二、具体要求:1.恳请相关部门责令天门市水泥厂(天门市五华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文华清的私有财产64万余元;2.恳请相关部门责令天门市水泥厂(天门市五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文华清的编织袋款3.84万元。 投诉人:文华清 2012年7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