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教师产假的规定

2012-08-22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6.4万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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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来信日期:2012-08-20 11:01公开意愿:可以公开
写信人:女教师联系方式:
主题:教师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教师产假是怎样规定的

回复内容
最后更新:2012-08-21 09:31状态:已回复
回复内容: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天门市教育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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