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用代言产品 明星会说吗

2014-08-28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6573   回复 2
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8月26日《新京报》)
还记得《来自星星的你》中,千颂伊搬了新公寓,就是为了每天一开窗就看到自己代言广告的海报,甚至将此作为人生励志的希望之光么?这,就是大牌广告代言,赐予明星的力量。
在这个名利交换的圈子里,请多大牌的明星,出多少代言费,似乎彰显着企业实力,体现着企业品位;而代言品牌多少,品牌价值大小,直接反映着明星的人气和影响力。有没有发现漏了什么?是的,虽然广告这事,是为了广而告之,招揽人气,但在这个“别看广告看疗效”的时代,热闹都是他们的,咱买东西的人,不过看热闹而已。
正因为忽视了消费者的感受,许多企业在选择明星代言时,盲目注重场面和噱头,对自身品牌并没有清晰的认知。而明星对所代言的品牌,也缺乏了解,更别提亲身体验了。由此,许多奇葩广告应运而生:譬如,万人迷陈好代言某个丰胸产品,自己就曾在记者会上坦然表示:不会用;更别提那些突破自我,代言卫生巾的男明星。在新规提交审议后,已有网友在为他们深深感到担忧了。
明星做代言,是一种信誉担保,规定其代言产品必须先使用,出现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堪称权责对等顺理成章,符合消费者期待。但是,要真正有效实施,却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细化和明晰。比如,如何判断明星有没有使用代言产品?明星私生活隐秘,而代言数量较多,有没有一一使用,普通消费者如何得知?再如,如何使用,才算得上使用?一瓶护肤品,明星用一次,咱们天天得用,这算不算使用?一包薯片,明星吃一片,商家卖万箱,又算不算使用?
广告法修订,无疑是给明星代言上了一道紧箍咒,提高了问题代言的成本。这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明星名人的社会责任感,也有助于遏制“奇葩广告”的泛滥,提升大众广告的品质。而“代言先使用”既然要成为一道门槛,就还是得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如何落实、如何取证,须有可操作性的实际措施,切实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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