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权利岂能靠消费额来保障

2015-08-28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6334   回复 3
近日,一位重庆游客在云南旅游时,因没有购物,被当地导游冷嘲热讽,还被司机掀了帽子。据业内人士透露,云南地接旅行社将全国游客按消费能力分为5个等级,位列第一等级的有北上广,以及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导游的服务态度,则根据游客的消费等级而有所不同。(8月27日《重庆晚报》)
旅游,本来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儿,追求的是在山水之间陶冶情操、颐养性情。团体旅游中,导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凡接待、导览、食宿等问题,都需要导游发挥作用。游客作为被服务方,无论来自哪里,无论是否购物,只要合同生效,就应该平等地享受服务,这是基本的契约精神。
旅游业作为一种 “无烟工业”,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并实现了高度市场化。近年来,导游与游客之间的矛盾经常出现,有些导游对不购物游客态度差,这种状况不仅仅发生在云南,几乎已成为一种业界常态。旅游市场上的强买强卖、辱骂游客等行为,不仅跨过了道德底线,更触碰了法律的边界。
有人说,导游的服务态度差,根本原因是由于收入太低,只能依靠强制购物来获得提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可以被侵蚀和践踏。报道中涉及到的云南导游,对不购物的游客冷嘲热讽,甚至称游客为骗子,这就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了,而变成了一种人身攻击和消费歧视。
法治社会中,消费者与商家一旦达成消费协议,商家就必须依法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这是最简单的职业伦理。导游看消费额提供差异化服务,游客看导游脸色游玩,这是非常不正常的行为。
因此,在讨论旅游服务问题时,应该有一个共识,游客的权利不能因消费能力低而遭减损,也不能依靠消费等级去寻求保障。有关管理部门在讨论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同时,更应该正视这个行业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旅游企业也应该看到这种危机,只有良性竞争,合理收费,才能重塑与游客的良好关系,才能让旅游业的整体形象更加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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