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17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门电信公司城南营业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
2015年7月21日,经查实,天门电信公司城南营业部存在下列不规范标价行为 :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营业部销售的 “全家福”套餐、上网套餐和彩铃、来电显示、邮箱等增值业务,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资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虚构原价。该营业部对三星I939D款手机标示“原价3288,特价2999”。据查,三星I939D款手机在该营业部没有成交记录。当事人利用上述虚假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3.不履行价格承诺。该营业部在广告宣传单上称:“手机打够159元/月,4M宽带免费有”。但对已经办理了“159全家福套餐”的用户,上门安装4M宽带时,收取了66元的连接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没有遵守其免费的价格承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15号令)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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