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知识产权新政,官方解读来了
近日,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十条意见》(天政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十条意见》)。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旧政策差异进行了解读,详情如下:
《十条意见》新增4条政策意见,对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归口保留3条,补充完善3条。
新增条款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发展等工作要求,新增以下条款:
第一条知识产权宏观支持政策:设立知识产权强市专项资金,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仲裁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等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推行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国际标准、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国家标准,对贯标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企业商标注册2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对入库规上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在天门落户的,指导企业发明专利转化5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保留条款
第二条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第四条支持知识产权“五大工程”运用、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天发〔2021〕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天政办发〔2023〕14号)现有知识产权政策。
完善条款
第三条支持商标品牌创建、第五条支持参赛参展、第九条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等内容,是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天发〔2021〕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天政办发〔2023〕14号)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注意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失信主体申报上述项目的,予以从严审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申报上述项目。
2.本意见自2023年10月23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网、天门发布
《十条意见》新增4条政策意见,对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归口保留3条,补充完善3条。
新增条款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发展等工作要求,新增以下条款:
第一条知识产权宏观支持政策:设立知识产权强市专项资金,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仲裁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等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推行知识产权创新管理国际标准、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国家标准,对贯标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企业商标注册2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对入库规上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在天门落户的,指导企业发明专利转化5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保留条款
第二条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第四条支持知识产权“五大工程”运用、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天发〔2021〕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天政办发〔2023〕14号)现有知识产权政策。
完善条款
第三条支持商标品牌创建、第五条支持参赛参展、第九条支持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等内容,是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天发〔2021〕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天政办发〔2023〕14号)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注意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失信主体申报上述项目的,予以从严审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申报上述项目。
2.本意见自2023年10月23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意见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网、天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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