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侵害物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05-14   发表于 灌水   阅读 4015   回复 1
侵害物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除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外,其他物品的损害均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并且,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应当是普通公众普遍认可其具有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且该物品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具有唯一性,其毁损或者灭失具有无法挽回性。
当所侵害的物,符合上述条件时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诸如:定情信物、婚纱照片、仅存的旧照片、传家物、故者遗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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