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迟到罚款100元?班主任用的是如来神笔?

2012-04-04   发表于 灌水   阅读 8583   回复 3


  (迟到缺勤)每人罚款5元。”“即日起每日迟到/缺勤者罚款100元。”这可不是哪家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是常州铁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工程系1131班班主任熊老师制定的罚款标准,而罚款标准半年之间涨了20倍。日前,该校一些同学“忍无可忍”向扬子晚报进行投诉,并提供了记载着罚款内容的班级情况记录本。

  据知,常州铁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工程系1131班班主任熊老师对学生迟到缺勤制定了罚款标准,而且罚款标准半年之间涨了20倍。2011年11月14日,迟到每人上交5元班费。2011年12月23日,每人罚款15元,就在当天,熊老师又将罚款标准提到了50元。12月30日,熊老师的一行字又将罚款的标准提高到了每次迟到或缺勤要罚款100元。律师表示“此举已经违法”。“罚款要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物价部门核准,同时还必须是有罚款权利的部门才能实施罚款。班主任肯定是没有这一权利,即使这些钱用作班费也都是违法的。”那么,这位老师是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开展罚款工作的呢?

  老师的短短一行字,罚款也从5元提高到了100元,这其中,老师的权限可谓是通天下,他既代替了物价局,同时也代替了有罚款权利的部门。如此推测下去可获得感言,原来地方很多有关部门是可以撤销的,只要多几位老师就可以。连老师都有自说自话,自我制定罚款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更别谈了。这种违反现象的发生,不光是学校有责任,而且地方教育局更应有责任。律师称,班主任受学校任命管理班级,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罚款,可以认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学校也难辞其咎。学生可以起诉学校,学校退还这些罚款后可以再向班主任追偿。

  老师的一支笔可以批学生作业,但是,老师的这支笔却神奇的也可以批罚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滥用不仅渗透官场,现在也逐渐渗入教育部门。班主任能行使职权,但班主任也能滥用职权,在班主任心中,或许以罚代惩是个省事的手段,但是在社会上却能让人争议。学校是教育树人的地方,而不是某公司某企业,更不是某行政执法局,既然是教育那么就应该教育为主,何况这种行为并为让学生自觉,而是遭学生反感忍无可忍。其次,班主任的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今天他能自定这条法律,那么明天他就有可能会再制定出另一条法律,而且罚款金额会更高。另外,班主任的违法行为还严重扰乱了教育方针规划,作为该校校长应自责,作为教育局局长更应反省,为何出现这种违法行为,是你们监管失责还是在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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