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天门两名惯偷再获刑

2019-07-28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4万   回复 2
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盗窃销赃案 ,盗窃者与销赃者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件所盗车辆均已返还给被害人 
,实在大快人心。天门市某镇的周某和赵某在市区盗窃多辆电动车,再以低价倒卖给陈某等五人,周某、赵某自是逃不过刑罚,但陈某等五人明知是赃物还贪图便宜购买,近日,天门法院以五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案情回顾
周某和赵某是同村好友,二人早年辍学后,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干起了不法的勾当。周某曾因犯盗窃等罪于1993年、2014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赵某曾因犯盗窃等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干着“老营生”。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周某、赵某多次在市区各大医院、居民小区等地盗窃作案。
其中,周某、赵某共同作案4起,盗窃各类车辆4辆,价值6万余元;周某单独作案9起,盗窃各类车辆9辆,价值11万余元。
二人将盗窃车辆运至某镇,分别销赃给陈某、黄某、卢某、程某、魏某,销赃获款39000元。

与陈某的交易
陈某在某镇经营一家车行,周某妻子在其车行看中了一辆车,价格2200元,周某给付1000元,剩下的1200元承诺后期给付。
后来周某将所盗的一辆电动车作价1200元抵给陈某,陈某本不想要,但转念想一来这车市价较高,转手卖出还可赚个好价钱,二来周某平时难得碰面,车款不好收,于是收下了这辆车。
尝到甜头的陈某后来又陆续从周某处购买了4辆车,卖出了3辆,赚取6600元。
与黄某的交易
黄某打算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市场价格1万余元,周某得知后,向其推销同款电动车,只需5000元,黄某发现车是偷来的起初没敢要,后来看到他人从陈某的车行购买二手车没出事,于是大胆买下。
与卢某的交易
卢某在某镇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周某请卢某为盗窃车辆更换锁芯,手工费1100元,周某便将盗窃的一辆电动车抵给卢某。
后来卢某还以1000元的价格帮周某转卖了一辆摩托车。
与程某的交易
程某因贪图便宜向周某购买了5辆车,车锁都有明显撬坏的痕迹,遂自行到修理店换锁,供自己家人使用。
与魏某的交易
魏某是周某、赵某的朋友。二人曾向魏某借款,并长期拖欠,便将一辆价值1.3万余元的三轮摩托车仅以5000元价格卖给魏某,以抵欠款。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陈某、程某、黄某、魏某、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各自的刑事责任。
天门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处卢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二手车应通过正规渠道,谨慎核查车辆信息,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避免上当受骗,车财两空。
如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若遇人兜售来路不明的二手车、手机等物品时,应立即报警,切勿因一时贪欲而触法,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现在电动车小偷可谓防不胜防
而且好多都不偷车专偷电瓶
配一个新电瓶也得好几百
因此保护电瓶也非常重要
如何防范电动车电瓶被盗
方法一:电动车不要随处乱放,最好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或有监控探头的位置;
方法二:对于放置在座垫下方的电瓶,应该将座垫与车架锁起来,不让小偷轻易翻开座垫,从而取走电瓶;
方法三:可以安装防盗盖板或外焊铁条、保护网等,加固车辆电瓶防护措施;
方法四:安装防盗报警器,一旦电瓶被撬动,报警器会发出刺耳响声,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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