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为结婚购房款闹上了法庭

2019-11-11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1.8万   回复 17
近日
天门法院审理一起因儿子儿媳离婚,父亲为购房款闹上法庭的案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经过

2015年2月12日,程乙与曾某登记结婚。为购置新房,程乙于2015年3月7日向父亲程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程乙向程甲借款35万元买房,2017年底还款。

2015年3月8日,程乙、曾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程甲将353300元以程乙、曾某名义汇入该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3月8日,程乙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父亲程甲借款35.33万元,已以本人及曾某的名义交付给某房地产公司。

2016年8月,程乙与曾某离婚,对该房屋未作分割处理。尔后,程甲多次找二人讨要借款,二人均未理睬。程甲遂向天门法院岳口法庭起诉,要求判令程乙、曾某向偿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程乙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曾某称,该款系程甲对二人的赠与,即便是借款,也应由程乙负责偿还,且房子已增值,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乙、曾某向程甲清偿了债务。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该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的出借,目的是为了使子女稳渡经济困难期,子女应当负有偿还义务,这样既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能防止因子女成家造成父母经济困窘而养老无果。

而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是父母行使或放弃自身权利的表现,与债权本来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关。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来源: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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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复
kivnr 最后回复于 2019-11-11

粉丝 7

2019-11-11
:点型 骗婚骗感情
2019-11-11

粉丝 267

2019-11-11
:是要,好在是这人有借条
2019-11-11

粉丝 89

2019-11-11
:有道理,这父子都很聪明。
2019-11-11
@DQY: 是滴我们得学着点别被女人给骗惨了
2019-11-11

粉丝 89

2019-11-11
:所以说你到现在还单身呀,思想不好会害死很多人的
2019-11-11
:你有这心态,就必定行为行动都有有所顾及防备。聪明的女人是不会找你的。1111的节奏伴你一生。
2019-11-11
@篮篮的天空: 滚渎职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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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 20

2019-11-11
:还心里没得数 婚房不靠借 老公有那能力全款呀
2019-11-11

粉丝 80

2019-11-11
:这不叫针对 这叫防备
2019-11-11

粉丝 71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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